乘客须知

第一条

    乘客购票付款后,则视作已理解及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乘搭本公司过境车辆,须遵守本公司所订的规则,包括本公司站点张贴的、车票上印刷的及官方站点或官方网上平台公布的乘客须知、守则及其他应注意之事项。

第二条

    车票当天当班有效,乘客请保留车票以备查阅。所有车票涂改无效、遗失不补。电子票乘客未能出示有效二维码会被拒乘车。持票人必须依照已订座乘车日期及上车地点,提前15分钟到站等车,逾时不候,亦不获退票。

第三条

     一般改票及退票处理规则:请参考下单时列出的退票规则为准。

第四条

i)一般票价规则是乘坐人士须购成人票;每名成人票乘客可带同一名3岁以下婴孩,而该婴孩须购婴孩票;部分路线可视乎情况为3-12岁以下小童及满65岁长者设票价优惠。

ii)具体票价及票价规则以站点公告及官方站点或官方网上平台说明为准。

iii)本公司有权要求乘客出示有效证件以核实乘客年龄,不符年龄而使用优惠票价之乘客将不获接载。

第五条

i)每名乘客只可免费携带一件大型行李:体积不能超过64厘米x 41厘米x 23厘米(25英寸x 16英寸x 9英寸),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22磅)及一件手提行李:体积不能超过37.5厘米x 25厘米x 15厘米(15英寸x 10英寸x 6英寸),大型行李只能存放在巴士行李箱内。

ii)对超重、超大行李(以长阔高相加所得之数不超过128厘米或50英寸为限)及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强烈腐蚀性、厌恶性等物品,动物家畜及海关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本公司有权拒绝运送。

iii)经本公司同意的超量行李,本公司有权要求乘客购买额外行李票,过境巴士每件行李为50元,商务轿车每件行李为100元。

iv)携带不规则行李,应在售票前征得本公司票务人员同意。

v)单车及婴儿车必须摺叠,其体积超过上述免费行李者,均需购額外行李票。

vi)本公司有权根据当时车厢实际空间,酌情作出接受或拒绝运输的决定。

vii)如乘客因携带违禁品导致发生任何事故,一切后果概由携带者自行承担,并承担本公司因此招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i)乘客携带之物件如有遗失或损坏,本公司恕不负责。

ii)如因本公司员工之疏忽引致行李的遗失或损坏,本公司对每一事故最高赔偿額为HK$500。

iii)到达海关时,乘客需自行携带行李过关,过关后亦要自行携带行李登车。过境车辆的行李物品,因被检查没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i)乘客上车时,请向职员出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签发之有效旅游证件。

ii)如有乘客之旅游证件无效或遗失,为免影响其他乘客,本公司有权拒绝该乘客上车,而该乘客将不获退

票。

第八条

i)乘客上车后,切勿喧哗或骚扰他人;使用任何发声电子产品时,请使用耳筒;请勿高声使用手机对话。

ii)行车期间,切勿与司机谈话。

iii)为顾及安全,车辆行驶途中,请扣上安全带及切勿离座。

iv)本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认为影响其他乘客或司机之乘客下车,而该乘客将不获退票。

第九条

i)过境车辆等候乘客过关以20分钟为限,乘客如遇海关检查逾时,恕不等候。

ii)乘客被检查逾时,可转乘本公司下一班次或自费选用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条

i)本公司毋须因乘客被检查逾时而导致旅程延误而负上任何责任

ii)乘客有责任遵守本条款细则规定,如违反本条款细则第4至9条之条文,本公司有权拒绝接载该违例乘客。

iii)任何被拒载之乘客,将不获退回票款。

第十一条

i)为顾及全体乘客之安全及健康,任何持票人如被发现(或被本公司认为)醉酒、神志失常、患上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者,将不获接载。16岁以下人士但没有成年人陪同或快将临盆之孕妇亦不会获得接载。

ii)如因第是一条 i)被拒载之乘客,可于当日起七个工作天内到本公司票务中心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二条 

i)当香港天文台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及/或发出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时,或因水浸,山泥倾泻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影响安全,本公司或会在无法作出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班次、更改口岸或站点。

ii)持票人可致电本公司查询情况,如班车取消,持票人可于当日起七个工作天内到本公司票务中心办理改票或退票手续。

iii)上述情况引致乘客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i)除受保过境车辆之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保险条例规定之赔偿责任外,本公司概不负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

ii)如乘客希望得到额外保障,可自行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额外保险。

iii)如过境车辆在国内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必须留在原地等待当地公安及交警到场处理及记录,方可离开现场。倘若乘客擅自离开现场,引致交警不能作出记录,而保险公司因此无法向该乘客作出赔偿,本公司概不负责。

iv)本条亦代表乘客同意放弃在香港法庭或小额钱债审裁处索赔内地交通意外的权利。

v)交通事故在内地发生所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最高赔偿額按内地规定为每名乘客人民币拾万元正。

第十四条 

i)如过境车辆因机件发生故障而未能将乘客送往目的地,本公司将设法提供替代车辆继续行程。

ii)倘若本公司不能提供替代车辆,乘客可自行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可于当日起三个工作天内到本公司票务中心办理退票。本公司将保留退还票款金额之最终决定权。

iii)因班车延误而导致之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i)若乘客乘搭过境车辆后转乘飞机,必须预留充裕时间办理登机手续。

ii)如因任何本公司控制范围以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班车延误而导致乘客无法转乘飞机及引致其有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iii)对转乘飞机后,航班服务和行李等方面引起的问题,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i)本公司代售非本公司自营过境交通服务或其他旅游服务。

ii)本公司代售之过境交通服务或其他旅游服务一切交通安全和保险责任,概由乘客乘坐车辆所属公司或提供有关旅游服务之机构负责,乘客亦须受限于负责该等服务之公司所订之任何及全部条款及条件。

iii)如在本公司提供过境交通服务之过程中,涉及使用外判接驳服务,而于外判接驳服务中导致乘客、或其财物等有任何损失、破坏、受伤、意外、延误、行程更改或其他不便,本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i)本公司收款及退款以交易所在地法定币种收取/支付;即香港地区以港币,澳门地区以澳门元,国内地区以人民币。

ii)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内部汇率以换算应收或退款金额,乘客不得异议。

第十八条

本公司保留更改任何以上条款及细则权利而不作另行通知。有关最新版本之乘客守则及服务条款以环岛中港通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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